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 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粮财〔201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精神,为指导地方做好“优质粮食工程”相关工作,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和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优质粮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我们制定了“优质粮食工程”3个子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优质粮食工程”是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优质粮食工程”的实施要以“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推进精准扶贫、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一方面,要有利于提高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将提升收获粮食的优质品率、优质优价收购量和粮油加工产品的优质品率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另一方面,要有利于提高种粮农民利益,将带动农民增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突出重点
请各省份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参加竞争性评审时的申报方案,在加快制定或修改完善本省份具体实施方案的同时,分年度统筹安排好“优质粮食工程”3个子项的实施规模和实施范围,避免安排畸轻畸重。粮食主产省份要协调推进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质检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行动各个方案的实施。粮食主销省份和产销平衡省份要以质检体系建设和“中国好粮油”行动为重点,同时适当安排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攻坚决策部署,在安排具体项目时,要向本省份的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倾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要保证为种粮农民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确保在“十三五”期末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的目标。质检体系建设要坚持“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原则,向辖区内粮食主产区域、新建粮食检验机构适当倾斜。“中国好粮油”行动要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目标,充分发挥中央、省级以及地区性大型国有骨干粮食企业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重点支持有基础、有实力、有品牌、有市场占有率,且能带动农民扩大优质粮食种植、增加绿色优质粮食市场供给的企业,尽快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提升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
三、放大效应
各省份要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在制定方案、安排项目、分配资金、出台政策时,对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在内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要一视同仁,充分调动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对中央粮食企业申报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要本着“少花钱、办大事”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投入的引领作用,放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同时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各省份要积极建立健全“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投入机制,鼓励各省份财政、粮食等部门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优质粮食工程”持续实施,深入推进,取得实效。
四、加强统筹
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主动推,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争取地方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要将“优质粮食工程”实施与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协调联动,抓重点、出亮点,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好典型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五、强化监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资金安全。要切实承担起“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实时跟踪了解和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争主动、真落实,提高项目的落地速度、实施进度和建设质量,确保好事办出好效果。
为保障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激发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积极性,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开展较好的省份,继续予以补助和支持;对开展不好的省份,将暂停、核减、收回中央财政资金;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请各省份根据此通知精神和3个子项实施方案,尽快制定或修改完善本省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纳入今年重点支持的省份,请将相关方案于9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司、标准质量中心、科学研究院、规划财务司)和财政部(经建司)备案。未纳入今年重点支持的省份,请根据本省份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并做好参加明年竞争性评审的准备,争取明年纳入重点支持省份。对今年暂未列入重点支持省份但省级财政已安排资金,且与粮食部门共同推进相关工作的,将在以后年度优先予以支持。
附件1: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对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中“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有关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种粮农民市场化收储创造条件。
一、主要目标
针对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烘干等诸多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从2017年起开始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建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形成专业化服务能力,并达到以下目标:
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建成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提供保管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增强议价能力。产后服务中心还应能及时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帮助农民卖好价。
促进粮食提质进档。产后服务中心要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按市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保障粮食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通过市场带动农民增收。
推动节粮减损。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农民手中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
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农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主要内容
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建设范围包括: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热泵通风干燥器,配置旋转式干燥机,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二是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配套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三是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同时,要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项目具体建设应参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
相关省(区、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产后服务中心的布局可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功能的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其建设规模、数量,并因需配置设施设备。原则上,东北地区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应在5万吨以上,黄淮海、华北主产区的应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主产区及其他地区的应不低于1万吨,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参照调整。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应依法依规用地。兴建各类设施原则上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粮库空余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农民合作社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按《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坚持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后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
三、建设主体
原则上一个县应有2家以上的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各地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主体的应符合以下标准:成员在100户以上。东北地区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粮食产量2500吨以上,其他地区土地流转规模1000亩以上,粮食产量500吨以上。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
同时兼顾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主体。粮油加工企业一般年加工能力达到5万吨及以上,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在当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粮油订单面积,并且订单履约率达到30%,有实力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
鼓励和支持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采取合作、托管、订单、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服务功能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打造农民需要的粮食产后服务功能,为农户开展“五代”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种子、化肥等和融资、担保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
(一)清理干燥。依托粮库配套清理干燥设备,建多粮种多用途的烘干设备、“就仓干燥”设施、旋转式自然干燥机,也可以配备移动专用干燥设备,为农民提供粮食清理干燥服务,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减少产后损失。
(二)科学储粮。对基层粮库特别是收纳库进行改造,为农户提供储粮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按农户需求开展分等定级、分仓储存服务。为完善产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需求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加快解决东北地区“地趴粮”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户科学储粮能力。
(三)运输销售。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为种粮农民提供运粮服务。利用连接市场的优势,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开辟市场渠道,开展售粮服务,帮助农民卖个好价钱。支持产后服务中心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为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四)加工兑换。以加工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产后服务中心,可直接为农民开展代加工和兑换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增收。其他类型的主体,可依托仓储、烘干等设施扩展加工生产能力,为农民提供代加工服务。
此外,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等政策,推广适用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储粮以及对粮食分档升值,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等。
五、保障措施
(一)科学规划项目建设。按照2020年实现产后服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坚持需求导向、为农服务,面向基层、近民利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科学规划。项目建设要突出重点,向粮食产量多和商品率高、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粮食收储市场化程度高等的产粮大县倾斜。要对总体建设规模、年度分解任务、功能设计、点位分布等进行合理规划,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辐射半径合理确定项目点和数量。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实行滚动方式分批建设,根据确定的建设规模,服务中心建设数量1000个以上的省(区、市)在 3-4年内完成,建设数量300-1000个的省(区、市)在2-3年内完成,其他省(区、市)在1-2年内完成。各省(区、市)内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县和项目应确保12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
(二)投资来源与财政支持。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投资以企业投资为主。地方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实施方案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安排部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以确保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好、管好、用好。
(三)发挥中央大型粮食企业的作用。最大限度利用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大型粮食集团的下属企业按在地原则,直接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应纳入省级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建设投资及中央财政补助由省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计入本省(区、市)补助总额。
(四)结合精准扶贫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要结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向产粮大县中的贫困县倾斜,要精准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促进贫困农户减损增收脱贫。
(五)加强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中“建立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要求,面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选派一批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专项开展粮食产后干燥、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服务和推广,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粮食收储技术水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科研机构、院校、质检机构、设备制造企业等,选派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每个项目建设县选派1-2名,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六)评估、评价实施效果。项目建设方案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预评估,项目全部建成后要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后评价。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本地区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
(七)任务分工。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情况,结合本省实际,按照产后服务中心逐步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建设范围和条件等要求,统筹本地区各产粮大县的建设任务、项目和内容,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年度建设项目规模数量,进一步修改完善本省实施方案后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作为验收考评依据。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省级技术咨询专家团队,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要深入研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使用。各地要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实行专项督导,严格监管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内容,要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成效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绩效追踪问责、全程监管制度,做到干成事、不出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等工作。
(八)实行阳光操作。项目建设工作全程公开,简化程序,加强服务。支持政策、主体选择、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等向社会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项目主体须按照项目申报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执行,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不允许改变项目用途。项目建成后及时验收,县政府成立由粮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按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验收的具体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应拍照存档。
六、进度安排
实施方案由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在各省份报送建设实施方案申报材料、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支持省份名单后,今年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省份按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计划,重新修改、完善优化《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把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作为加快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精心谋划、抓好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建设中的问题,认真探索、积累经验、有序推进,为提升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水平和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2: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优化粮食供给结构,发展绿色优质粮食产品,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着力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预警监测与检验把关能力不足、基层粮食质检机构严重缺失的问题,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完善的粮食检验监测体系
在“十三五”期间,建立与完善由6个国家级、32个省级、305个市级和960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构成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以下简称粮食质检体系),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和国家、省、市、县四级工作联动。监测覆盖面提升60%以上。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统计制度,建成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工作效率显著提升。全面核准核定粮食质检工作任务,理顺粮食质检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粮食质检体系健康良性运行、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点带面,基本实现第三方检验。粮食产品综合合格率提升5%以上。
2017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10万吨以上或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粮食质检机构160个左右,同时建设40个市级粮食质检机构。2018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5~10万吨或人口50万~80万的县(市区)建设粮食质检机构500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统计制度和1个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2019年,建设6个国家级、32个省级、265个市级和300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其余县(市区)由市级粮食质检机构(或相邻县级机构)覆盖。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调整,形成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核心、区域重点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支撑”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二、健全强化粮食质检体系运行机制
粮食质检体系要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通的功能配置和运行机制。
(一)确立功能定位
国家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除具备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的功能外,还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及技术规范的研究与制修订,承担相关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开展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提供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为发展“三农”和农户科学储粮提供技术服务,协调、指导域内市、县级粮食质检机构的业务工作,收集粮食质量安全及生产灾害等动态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各种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安全指标的能力。
市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示范,不断拓展工作业务范围。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安全指标和域内必检指标的能力。
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承担下乡、进企业扦样和原始样品转送。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主要品质指标和主要安全指标快检筛查的能力,同时具备原始样品转送能力。
(二)明确检验任务
检验任务主要包括:收获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被检样品直接向农户购买;收购入库环节的质量把关检验,对粮食企业自检结果实行抽查核对检验,对安全指标实行批量检验,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行平仓检验;储存环节的例行抽查检验;销售出库环节,对粮食企业自检的结果实行抽查核对检验,对超期储存粮实行鉴定检验,对安全指标实行把关检验;进入粮食交易平台的,须经准入检验;成品粮销售环节,对军供粮、救灾粮、“放心粮油”等实行抽查检验;对全链条的“中国好粮油”和其他流通渠道销售的成品粮油,实行跟踪抽检或随机抽检。
(三)开展第三方检验
依托粮食行业专业优势,按照积极服务于社会和公正检验原则,开展第三方检验监测服务。第三方粮食质检机构的资质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第三方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平仓检验、鉴定检验、准入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以及法律、政策和粮食、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内容。逐步开展第三方品质鉴定。
(四)做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按照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促进绿色、优质粮食发展的要求,各级粮食质检机构要承担并做好收获和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各级粮食质检机构每月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1次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预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查,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各级粮食质检机构每月将监测结果汇总逐级报至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每季度对本省(区、市)粮食质量安全形势做一次全面分析评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粮食质检机构向上级报送监测结果的同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风险隐患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
(五)提高粮食质检工作水平
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强化粮食质检机构的系统性,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任务饱满,粮食质检机构良性健康运转。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责任制,检验人应依法依规对粮食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对检验数据和结论负责,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转送、上报粮食质量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可靠、管用。在粮食流通行业全面推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开展粮食质检体系建设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乎粮食绿色优质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保障粮食供给、规范流通秩序、提升中国粮食竞争力,关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开展粮食提质增效建设作为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任务抓实、抓好。
(二)用好各项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高校、中央企业的粮食质检机构由所在省统筹安排。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粮食、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协调域内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承担具体监管责任。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履职监督,将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取得实效。
(四)加强粮食质检队伍建设。选拔素质好、作风硬、专业对口的人员进入粮食质检队伍,大力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基础上,实行体现粮食质检工作专业性、技术性特点的工资福利政策,创造条件把专业技术人员留在基层粮食质检第一线。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工作原则,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附件3: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是深入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项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大力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居民由“吃得饱”向“吃得好”转变,让中国人“吃出健康”;在确保粮食数量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广大种粮农民和粮食企业生产优质粮油,在优质优价中增加收入,力争到2020年全国产粮大县的粮油优质品率提高30%以上,农民种植优质粮油的收益显著提升,粮食产业经济实现提质增效。
一、加强科技支撑
各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驱动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共同开展以提升粮油品质为重点的科技攻关,研究制定优于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加强粮食产后保质科技服务,全面推进“中国好粮油”产品的研究开发,为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的供给和消费提供科技保障。
(一)大力开发优质粮油产品。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粮食、农业、营养等方面的科技力量,系统研究我国主要粮食及油料油脂加工品质、营养特性及不同人群消化吸收与代谢特性、健康机理及与营养相关慢性疾病关系研究,建立粮油生产流通全流程的技术评价体系,制定《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生产指南》,明确全面提升粮油产品质量和档次的基本方向和重点领域,为全国提供科学指导。地方粮食部门以国家指南为基础,结合地域优势和传统名牌、老字号等名优粮油产品的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指南。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的研发力度,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等研究机构集中力量突破公共性的关键技术难题,认真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产品中试步伐,让科研成果尽快变为市场认可的优质粮油产品,不断丰富“好粮油”的花色品种。
(二)开展粮食产后科技服务。国家粮食局组织科研力量对不同区域条件和主要粮油品种,开展收购、储存、加工、物流、销售的全流程产后品质控制研究,制定并发布符合优质粮油流通的工作参数体系,对收购、储存、加工、物流等作出技术规定。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工作参数的要求,深入分析本地区粮油品质的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加强产后技术服务,逐步建立适应区域优质粮油流通需要的产后科技服务模式。
(三)建立“好粮油”质量标准和技术评价体系。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牵头采集全国粮油原料及制品,进行品质、营养及功能分析检测和综合评价,研究建立全国主要粮油品质和营养成分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分品种制定优质粮油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评价体系,研究制订优质粮油品质与安全测报测评技术规程。各级粮食部门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技术评价体系,对本地区粮油产品进行全面测评,指导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积极采取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分等定级。
二、建设销售渠道
建立经济高效的销售渠道,是“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关键一环。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优质粮油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特点,合理设计线上线下的营销模式和销售体系,努力为优质粮油生产方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产品信息推介服务,为优质粮油需求方提供具有质量保障的产品。
(一)建设国家级“好粮油”网上销售平台。建立国家级“中国好粮油网”线上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扩大优质粮油销售规模。国家粮食局制定“好粮油”产品进入国家级平台标准,各省级粮食部门按照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遴选、审核和上报本地区“好粮油”产品和品牌,并对上报的“好粮油”产品的质量和信用负责。“好粮油”产品的销售实行末尾淘汰制,对于抽检达不到标准要求、消费者认可度低的产品应及时调整退出。国家级平台将与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地方骨干粮油企业电商平台、大型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开展紧密合作,在这些平台上开设“好粮油”专栏链接,既扩大社会影响力也提高产品销量。同时,将结合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对部分现有粮食仓储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打造一批符合优质粮油产品储存、运输和交割要求的粮库,为有意愿参加优质粮食仓单交易的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仓储服务。
(二)建立“好粮油”线下销售渠道。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好粮油”标准、标识及使用管理规定,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允许使用国家统一标识。各级粮食部门支持优质粮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销售渠道,具体包括:在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设立“好粮油”专柜,在居民社区设立优质粮食门店,在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设置自助销售设备等。
各省级粮食部门要结合本地成品粮油应急保供体系建设需要,采用改造、租赁等方式,在大中城市建立一批具有公益属性、满足优质粮油产品保鲜储存要求、便于优质粮油产品配送的低温成品粮“公共库”,为产品销售提供有偿的公共服务。“公共库”的规模布局、改造标准、运行管理应充分考虑优质粮油存储的实际需要,做到规范合理。
三、做好专题宣传
各级粮食部门要围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惠众性,大力开展专题宣传,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持续性宣传格局。国家粮食局和地方粮食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一)制定工作方案。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好粮油”行动计划的总体宣传工作方案。各省级粮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国家总体工作方案既要与地方工作方案搞好衔接,还要与中国科协、营养学会等相关单位的科普宣传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借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良好局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制作宣传材料。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通俗易懂的“好粮油”科普宣传资料。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要组织力量系统研究我国主要粮食及油料油脂营养成分与人民群众健康的关系。要针对不同人群的粮油健康膳食状况分类构建消费指导模型,编纂《粮油健康消费指南》,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健康粮油消费认知水平提供理论资料。
宣传材料有教材、读物、大型公益广告、系列专题电视宣传片、动漫视频等多种形式,主要内容可以是:粮油营养常识。介绍谷物膳食平衡搭配原则,以及不良饮食习惯的危害和合理膳食的知识,宣扬“以谷类为主,食物多样”的科学消费理念。地方特色粮油产品。围绕适宜的自然条件、悠久的饮食文化、有机的作业方式、独特的品质特征等,非排他性地宣传地域特色粮油产品。“好粮油”产品标准。积极宣传优质粮油产品的主要评价指标和分类分级方法,提高消费者鉴别优质粮油产品的能力。大型龙头企业。选择有代表性的“好粮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重点宣传,介绍企业开发的新产品、采用的新技术以及营销服务新模式,不断增强国产优质粮油的消费信心。爱粮节粮知识。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不良消费习惯,大力倡导爱粮节粮的优良传统,积极宣传科学合理适量消费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三)采取多种宣传渠道。各级粮食部门应邀请知名院士和行业专家学者举办专题科普讲座。同时,开展电视、广播、网络、杂志、报纸等全方位媒体宣传。面向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组织开展优质粮油生产销售专题培训,通过优质粮油产品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市场等方式,广泛开展体验式宣传。还要积极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兴自媒体,开设“好粮油”公众号和实名认证用户,发布真实、高质量的科普信息,大力宣传优质粮油产品。
四、实施示范工程
为加强对“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示范引导,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着力支持一批具有优质粮油生产潜力的产粮、产油大县和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粮油加工企业,开展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建设。注重发挥有关中央粮食企业以及本地区大型国有粮食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加大科技应用示范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一)择优选择示范主体。主产省一般可支持10个以内示范县,其他省份可支持5个左右示范县,示范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处于优质粮油优势生产区,具备良好产地环境和发展潜力,并列入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名录。二是具备较好的规模化种植发展基础和粮食产后服务能力。三是具有较好的优质粮油加工、销售和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基础。四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可行,具有创新引领作用。要鼓励引导中央粮食企业和省级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参与,并按程序审核实施方案和拨付资金。
(二)示范主体建设。示范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案,报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原则上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1-2家示范企业。有关中央粮食企业和省级国有粮食企业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优质粮油的市场开拓能力强,有销售渠道。二是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三是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是具有特色生产和营销方式的。五是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六是企业实施方案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清晰,措施具体可行,带动作用明显,能够落实企业自筹资金。示范县政府与示范企业签订建设合同,由示范企业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对优质粮油品种进行市场化收购和销售,确保实现本地区农民优质粮油种植收益提高20%以上、粮油优质品率提升30%以上等建设目标。对于达成建设目标的企业,示范县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奖励、先建后补、贴息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要打破示范县与示范企业“结对子”的地域限制,既鼓励跨区域引进大型示范企业参与本地区的示范县建设,也支持有实力的大型示范企业参与多个示范县建设。
主销区可针对本地粮源较少的实际情况,由省级财政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选择具备一定规模、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骨干粮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鼓励企业到优质粮油产区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和物流营销网络。要根据示范企业生产销售的优质粮油产值及其增长、农民增收情况等,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补助。
示范县政府应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开展以下公共服务工作:一是优质粮油调查统计、品质测评。二是优质粮油宣传、销售渠道及公共品牌创建。三是优质粮油检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产后科技服务公共平台。省级粮食部门应当做好公共服务统筹工作。
(三)搞好统计调查。国家粮食局建立健全优质粮油品质测评和产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机制,统一对外发布相关统计信息。各级粮食部门应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逐级调查、汇总上报、企业网络直报,以及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好优质粮油相关调查统计工作。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对各类调查主体上报数据的审核把关,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障措施
(一)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优质粮油发展总体设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本省(区、市)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进度安排及主要措施。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抓工作落实。注重整合资源,将“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与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质检体系建设、应急保供和放心粮油体系建设等项目协调推进。
(二)突出实效,强化考核。省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将提升粮油优质品率、提高农民种植优质粮油收益、促进粮油产品提级进档的实效,作为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重要考核指标,制定本省(区、市)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及时开展评价。按照“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财政资金使用风险防控。
(三)政策扶持,加大投入。省级粮食、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促进本省(区、市)优质粮油收购、储备、加工、销售、品牌建设等粮食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形成长效扶持机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资金保障机制。